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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了人才拒付费用 猎头公司状告客户

新闻作者: 刘晓燕 王鑫  新闻来源: 人民法院报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四川飞森公司被判向原告成都天虎公司支付推荐费及滞纳金共计15.6万元。

   原告成都天虎公司是一家从事中高级人才推荐的服务公司。被告四川飞森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有“嘎纳印象”楼盘,现该楼盘委托由嘎纳印象公司经营。2006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人才委托推荐合同》。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寻访、推荐各类中高级人才;被告在人才上岗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相应职位税前年薪的20%支付推荐服务费。若被告延期付款,则按每日4%的标准计算滞纳金。2007年初,原告向被告推荐了总经理候选人张某。此后,被告并未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介绍给了自己控股的嘎纳印象公司。2007年8月,张某在嘎纳印象公司就任总经理一职,税前年薪60万元。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人才推荐服务费12万元,在遭到被告拒绝后于2007年12月10日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推荐费及滞纳金。

   庭审中被告辩称,支付推荐费的前提是原告推荐的人才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而被告与张某没有谈成,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应按《人才委托推荐合同》的约定支付推荐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人才委托推荐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推荐的人才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不是被告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唯一前提条件,合同目的是否实现才是最终依据。本案中,原告应被告的要求推荐了总经理候选人张某,而被告又将其转介给嘎纳印象公司。由于被告持有嘎纳印象公司股份,且该公司又受被告的委托经营楼盘,故张某的工作对于实现和保障被告的最终经济利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被告签订《人才委托推荐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被告辩称其没有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就不应当支付推荐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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